尋釁滋事一人輕傷會判多久?

尋釁滋事一人輕傷會判多久?

尋釁滋事一人輕傷會判多久?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第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爲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衆淫亂罪;三是聚衆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方式具體規定爲: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⑵在中國,毆打行爲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爲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爲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⑶如果行爲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爲毆打。

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爲毆打。

⑸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爲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爲,無疑符合毆打行爲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爲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爲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⑹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衆爲前提,更不以符合聚衆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爲前提。但是,隨意聚衆鬥毆的行爲,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隨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爲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犯罪人的理性不同於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問題。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爲時,該毆打行爲便是隨意的。從行爲人角度而言,隨意,意味着行爲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常常喜歡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爲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爲都有其產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所謂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無因,則是基於犯罪人的理性也難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毆打行爲是否隨意,並不是一種純主觀的判斷,而是基於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客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爲“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單純以行爲人的動機作爲判斷資料,而是必然同時考慮其他相關要素。所以,“隨意”的判斷具有相對性。例如,行爲人雖然只是毆打他人一次,但毆打的原因是他人對行爲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議。對此應評價爲隨意毆打,因爲即使站在行爲人的立場,也會認爲毆打的原因不可思議。再如,數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對行爲人不利的舉動,而行爲人卻毆打了在場的數人。對此也應評價爲隨意毆打,因爲行爲人毆打無辜數人的行爲,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爲人毆打他人七八次,毆打的原因是他人諷刺了行爲人的舉動。即使毆打的原因本身或許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毆打的次數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隨意並非單純的主觀要素,而是基於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

在中國現階段,情節輕微的毆打行爲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例如,隨意毆打行爲造成輕微傷或者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隨意使用兇器毆打他人的;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一次隨意毆打多人的,隨意毆打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均宜認定爲情節惡劣。但司法機關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爲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爲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爲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爲;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爲。顯然,這兩種行爲,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爲。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包括死亡威脅、詐彈威脅、以自殺做威脅等。若意圖以此方式來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而實行者,稱爲"恐嚇取財"。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爲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爲情節惡劣。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較爲緩和。因爲第1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2項僅在行爲之外設定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類型作程度差異的解釋。所以,大體而言,第2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於第1項的惡劣程度。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例如,乘坐出租車後,迫使對方不收受出租費用的行爲,也宜解釋爲強拿硬要行爲。強拿硬要行爲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爲。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說明行爲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爲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爲。“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爲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爲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爲的次數等作出判斷。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爲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爲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爲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爲,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爲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衆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對起鬨鬧事行爲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爲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爲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爲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例如,行爲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起鬨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起鬨鬧事,行爲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少數人不能從事正常活動,還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多數人不能或者難以從事正常活動,對於判斷結論會有重大影響。

行爲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爲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爲人爲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爲,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尋釁滋事的犯罪情節是特別嚴重的,而且也嚴重的危害着他人的生命安全,只要是把別人打傷的話,那麼最低就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期或者拘役,所以,千萬不要知法犯罪挑戰法律的極限,如果造成重大傷亡的話,那麼可能還會判無期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