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不同意批捕意見書應該怎麼寫?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居中標明“法律意見書”字樣。
2、致送單位(或人)的稱謂
在標題的下一行頂格寫明接受文書的單位名稱或人的名稱。如:“××有限責任公司”“尊敬的××國××××先生(女士)”“××董事長”等。
3、說明解答內容的緣起和依據
要求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麼內容,即就提出的什麼問題予以答覆,這是法律意見書的開頭部分。
二)正文
這部分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部分。正文透過法律、法規來詳細解答詢問人所提出的問題。一般而言,這一部分需要進行嚴密的論證,科學的分析,從而給詢問人一個圓滿的答案。正文的內容既可單列一項,就問做答,也可以分爲若干個問題,用分題標號形式一一作答,具體如何寫,要根據詢問人所提問題的多少來決定。
三)結尾
正文寫完之後,一般應另起一段,用幾句話對所述問題進行總結,加以概括,起到歸納全文的作用。最後在文末右下角寫出律師的工作單位、職務及姓名,並註明製作日期。
附件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捕不需要經過律師的同意,所以,律師在寫法律意見書的時候,正文中的內容絕對不可能是律師本人不同類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批捕措施。不過,審查批捕階段律師就遞交法律意見書的案子比較少,因爲還在調查階段,律師能瞭解到的內容也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