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取保檢察院批捕的可能性大嗎?

公安取保檢察院批捕的可能性大嗎?

一、公安取保檢察院批捕的可能性大嗎?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開庭審判,並不代表案件了結、當事人無罪。是否收監、是否判刑、如何判刑,還要由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後決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之後還是有被收監的可能性。

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不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的,可予以拘留、逮捕。另外取保候審並不中斷對案件的偵察、起訴和審理,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之後做出判決,如果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未獲緩刑的,需要收監服刑。

二、條件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爲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給社會的治安和秩序造車惡劣的影響。所以在發生違法行爲後,公安機關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調查,那麼當司法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將當事人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