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經批准法定程序是什麼?

逮捕經批准法定程序是什麼?

一、逮捕經批准法定程序是什麼?

公安局先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羈押看守所,申請檢察院逮捕,

刑事訴訟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應當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首先逮捕的執行方是公安機構,但是批准方式檢察院。只有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進行批捕時,公安機關才能夠進行批捕,否則公安機關只能夠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而拘留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7天。超過37天,公安機關就必須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