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員拘留到37才報批捕嗎

犯罪人員拘留到37才報批捕嗎

一、犯罪人員拘留到37才報批捕嗎

不一定。

1、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日,這是不全面的認識。不同的案件,轉逮捕的最長期限不同(分別是14日、17日、37日),具有三種特定情形的轉逮捕期限纔是37日;

2、如果案件屬於轉逮捕期限是37日內的案件,也是在37日內,並非一定要等到37日,有時候20日就逮捕了;

3、逮捕後,一般要2個月內才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具有特定情形的,最長期限可達到7個月);

4、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會立即釋放。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拘留37天后可能會延長拘留,可能會直接批捕,也有比較小的機率會先放出來,具體要看警方的調查跟掌握到的證據。

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犯罪嫌疑人應積極的配合司法部門的調查,如案件在辦理過程中,確定這類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的,我國的司法機關就可以對這類人員進行批捕,批捕的當事人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審理,判決這類違法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