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請批捕的程序是什麼?

警方提請批捕的程序是什麼?

一、警方提請批捕的程序是什麼?

1、公安機關認爲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由承辦人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審查。審查批捕,應由專門的檢察人員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經集體討論後,再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一般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證據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確保批捕質量,但不應另行偵查。審查批捕應着重審查速捕的首要條件是否具備,是否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爲。

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未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4、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局執行,在24小時內訊問犯罪嫌疑人並通知家人。

二、批捕之後多久可以進行判刑?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爲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最多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爲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一般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的五個月到六個月的時間一般就是判刑了,但是如果案件情況比較複雜的話,還會延長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時間的。除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逮捕之外,人民法院也是可以進行向公安機關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