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以後多少天內提請逮捕?

刑事拘留以後多少天內提請逮捕?

一、刑事拘留以後多少天內提請逮捕?

刑事拘留以後三天內提請逮捕,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刑事拘留後,如果需要逮捕當事人的,公安機關應該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被刑事拘留後會怎麼樣?

對於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4、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現實生活當中一旦出現一些刑事方面的犯罪行爲,那麼肯定首先是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活動的。但是這樣的一種調查活動,首先是需要採取一些強制措施的,尤其是存在着一些緊急的狀況,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