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同夥作案怎麼批捕?

檢察院對同夥作案怎麼批捕?

一、檢察院對同夥作案怎麼批捕?

對團伙作案的批捕的程序也是公安機關在將作案的團伙犯全部拘留以後的3日之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不過如果是團伙作案的話,拘留以後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人民檢察院在接收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的7七天之內,會作出決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詐騙犯罪都是團伙作案,經過公安局立案,下面就是刑事偵查程序,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對團伙作案嫌疑人批捕的程序包括公安局申請、檢察院批准,並由公安局具體執行等環節。批捕後,嫌疑人會被關押到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