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捕後是能夠取保候審的,但取保可能性比較小,應該儘量在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前申請取保候審。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決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刑事案件在每一個階段的偵查工作都是充滿了不確定性的,而且,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只要批捕就絕對不能取保候審。因此,在批捕的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並不違法,但現實狀況就是同意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取保候審也只是變換了一種強制性的措施而已,想要申請取保候審也要提前跟代理律師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