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押期限三天是強制規定嗎?

一、換押期限三天是強制規定嗎?

換押期限三天是強制規定嗎?

法律未對辦理換押手續的時間作明確規定和限制,由於對換押時間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辦案機關、受案機關、看守所三家對換押時限認定不一致。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偵查機關在逮捕後兩個月的最後一天移送案件,檢察機關當天沒有換押,就會出現超期羈押問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二、哪些情況不用辦理換押手續?

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註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綜上所述,對於採取刑拘等措施的嫌疑人,如果偵查結束,需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會涉及到換押,檢察院提起公訴,也會導致換押發生。法律對換押有相關規定,但是沒有明確期限,也沒有強制要求三天內辦理。從司法實踐上看,一般都是一兩天辦好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