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鑑定可以逮捕人麼?

終止鑑定可以逮捕人麼?

一、終止鑑定可以逮捕人麼?

司法鑑定結果出來後確定符合抓人條件的應當及時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司法鑑定意見撤銷相關規定

通常情形下,鑑定意見因其所具有的科學性和權威性而爲法院採納,但是實踐中也不排除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因職業道德、工作失誤或者能力所限而出具了具有瑕疵的鑑定意見的情況。民事訴訟的證據的規定包括對重新申請鑑定的條件,對鑑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的情況等。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按照實際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嫌疑人實施抓捕的行爲,並不是說鑑定結果出來之後就一定能實施抓捕,而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纔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包括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情形,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