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批捕後果是怎麼樣的?

關於刑事批捕後果是怎麼樣的?

一、刑事批捕後果

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與案件的結果並無直接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是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幾種常見的情形: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只是意味着可能不存在上述情形,不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與案件後果並無直接關係。

二、被起訴之後,案件會移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起訴之後,法院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

綜上,沒有批捕與案件結果並無直接關係(實踐中如果沒有批捕,一般存在緩刑的可能性),起訴後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法院會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被告人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批捕的權利來自於檢察機關,檢察院,檢察院是公訴部門,對於公訴類的刑事案件,因爲性質比較惡劣,所以需要公檢法三個機關同時配合,完成各自的工作,最後才能夠審理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在案件中搜查證據,檢查機關可以批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