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7天后如批捕可以電話查得到嗎

在37天后如批捕可以電話查得到嗎

一、在37天后如批捕可以電話查得到嗎

37天后如果檢察院批捕是不可以透過電話查詢到的,批准逮捕這是人民檢察院的基本職權,可以說在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很多資訊都是保密的,被逮捕的當事人和其家屬,在公安機關實施逮捕之前不可能先得到資訊。逮捕之後,家屬也只能透過律師才能夠了解案情的進展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刑訴法不批准逮捕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麼辦?

檢察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批准逮捕後,家屬如果想要了解案件進展的,可以到偵辦機關先去查詢一下,這麼重要的資訊是不可能透過打電話查詢的,而且國家工作人員也無權透露案件的任何進展情況。其實,在37天之後檢察機關才正式批准逮捕的,那可能是之前先將犯罪嫌疑人給釋放了,之後公安機關又補充了新的證據,達到了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條件。

由於我們國家規定所有的批捕行爲均是祕密行爲,因此絕對不可能將批捕行動的變化進行電話或者書信通知的。如果一旦進行通知則屬於泄露了國家的祕密是要按照出行刑法來處置的,因此無論有沒有對其批捕都不會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