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批捕是由誰來執行?

根據相關規定批捕是由誰來執行?

一、根據相關規定批捕是由誰來執行?

1、批捕是由檢察院來執行,《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

2、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覈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二、人民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什麼?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覈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很多犯罪嫌疑人雖然被公安機關逮捕了,但實際上偵查獲得的證據並不能透過法院或者是檢察院的審查,故此逮捕後依舊需要繼續進行偵查。若是在偵查之後,並不能收集到足夠透過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的審覈的,那麼就需要將逮捕的犯罪分子釋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