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後爲什麼還要偵查?
爲了調查清楚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所以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候,案件尚處於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需要滿足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獲得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條件,具體如下: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所有的偵查行爲都是爲了確保不造成冤假錯案,沒有做過公安機關的這些普通市民是不會理解的,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很多市民和受害者都忽略了的細節,這是需要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逐一進行覈對的,所以,批捕以後的偵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