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階段介入偵查的情況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階段介入偵查的情況是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階段介入偵查的情況是什麼?

檢察機關對重大刑事案件實行提前介入的作法,對於及時、準確的查清犯罪事實,徹底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犯罪事實的方針,準確地履行控訴職能,有效的進行法律監督等,都是非常必要的,不是越權。透過提前介入偵查,經開區檢察院對此案偵查行爲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督,真實掌握偵查辦案情況,引導公安取證,同時有效規範公安部門偵查辦案,避免出現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徇私舞弊、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爲,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也爲縮減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率打下良好基礎。

二、檢察院如何執行逮捕程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檢察院做出批捕決定後,公安機關馬上執行,通常來說,對嫌疑人逮捕說明了犯罪事實比較清楚,這個階段中公安機關主要任務就是明確證據鏈。如果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說明案件性質比較重大,屬於重大刑事案件。檢察院介入偵查是爲了保障案件偵查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