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審查批捕是在哪個階段?
檢察院審查批捕是審查起訴階段,但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而案件疑難複雜的還可以延長偵查期限。因此,檢察院批准逮捕時,仍然屬於偵查階段。
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二、審查起訴和審查批捕有什麼不同?
1、活動目的不同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
2、規定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
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
3、期限不同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3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是認定案件證據鏈不完善或者是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的,可以退回要求公安機關進行二次偵查,如果是在二次偵查之後,人民檢察院再次認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如果公安機關認定應當起訴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