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出來了還用坐牢嗎

保釋出來了還用坐牢嗎
保釋其實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行爲人透過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的方式,保證不干擾刑事訴訟。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與是否會判實刑沒有必然關係。 取保候審與判刑是兩個概念的,判刑是要看案情的,如果查實清楚是有犯罪事實那麼肯定是要判刑的,很多人認爲取保候審,後面就一定判處緩刑,實際上兩者沒有必然聯繫,當然能夠取保在一定程度可能是表明情節相對輕微,但是當然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案例,典型的就是近年來多發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很多人前期取保,認爲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了,結果到法院階段全部收監,比比皆是,所以即便取保候審也不能掉以輕心和理所當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所以由此可見,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於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取保候審,不等於最終不需要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刑法》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