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哪些

在我國,公安機關能夠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檢察院同樣也有權利決定取保候審。很明顯,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公安機關是相同的。那麼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哪些呢?以下是小編爲您做的簡單分析。

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禁止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我國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分爲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積極條件就是行爲人要滿足的條件,而消極條件則是禁止條件。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光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還不夠,還要行爲人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這些都是有相關規定的,您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