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辦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分爲由有嫌疑人一方啓動申請和追訴機關主動作出兩種。

由嫌疑人啓動的程序如下:

1、由嫌疑人一方作出,即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交申請取保候審書;

2、相關部門應三日內作出決定;

3、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立即變更強制措施;

4、不批准取保候審的,應說明不批准的理由。

法律規定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盡力爭取取保候審的:

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辦了取保候審後還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項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超過有期徒刑的刑罰就不會被判刑。在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判決之前,他們是否會坐牢將不得而知,取保候審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前,作出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故意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將犯罪嫌疑人保釋候審。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申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任一條件,就可以由自己的近親屬或者委託律師向司法機關申請,申請獲得批准後並不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了,還需要法院根據案情來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做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