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快滿一年後被批捕有可能嗎

取保快滿一年後被批捕有可能嗎

一、取保快滿一年後被批捕有可能嗎

只要相關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是不會被拘留或者收監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滿一年後會不會被批捕

在取保候審已經滿一年的情況下是不能直接予以批捕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主動聯繫執行機關,再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儘快處理。有可能是接案之後被撤案了。

根據一般規定,取保到期後,應當立即解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取保候審是我國檢察院在辦理案件時,對犯罪當事人採取的一種監視措施。在這類犯罪者取保候審一年後,檢察院會根據相關的案件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據批捕。如沒有得到這類通知的,可以積極的聯繫相關的檢察院進行辦理。

經上述內容所示,取保候審快滿一年還是會有被批捕的可能,因爲我過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時間爲12個月,也就是一年,在取保候審的期間內,不能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被拘留或者收監的。當取保候審一年期限屆滿後,可向執行機關提出受理申請,解除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