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直接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直接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擔保人交了保證金和保證書就可以回家,在家裏等待開庭審案,但是必須隨傳隨打。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擔保人的條件、義務: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就是屬於可以被保釋從而在外面等待案件的偵查,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而且還需要繳納相應的保證金,這也是爲了讓犯罪嫌疑人不會因此逃避法律的責任,所以,作爲當事人就要準備齊全所需要的材料,這樣才能得到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