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保一年到期後通知開庭合法嗎?
取保一年到期後通知開庭是合法的,因爲取保候審和是否會被審查起訴,都是沒有直接關聯性的,有可能會被採取了取保候審措施,但是確實沒有犯罪的行爲或者是所犯的罪行不足以被採取起訴,此時就不會面臨這個開庭。刑事拘留並不是取保候審的前提條件,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沒有刑拘能直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時間,在一年到期之後通知開庭的話顯然是合法的,特別是違法事實成立的,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