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取保幾天通知家人來接人?

一、同意取保幾天通知家人來接人?

同意取保幾天通知家人來接人?

關於取保候審批准後什麼時候通知家屬去接人,法律沒有詳細規定。按司法實踐,取保候審申請被批准後,公安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很快會去辦理放人事宜。因爲是“保”,所以警方放人就要通知家或者保證人的。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爲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二、取保候審期間應該注意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的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爲,諸如對有關證人進行威脅、毆打、報復或者引誘證人作僞證。

(4)不得僞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燬、僞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逮捕。

取保申請透過後什麼時候通知家人的時間是沒有詳細的規定的,得看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什麼時候爲犯罪嫌疑人辦理好取保候審的手續,取保候審需要保證人最少繳納一千元的保證金,所以一定會通知到擔保人,具體時間等公安那邊的通知,去繳納保證金的時候可以問問相關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