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專門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妨礙刑事訴訟,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透過取保候審,可以在看守所之外的區域接受偵查,有比較大的人身自由。
一、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透過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相關機關均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取保候審這項強制措施具體而言,可以適用於以下情形: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③、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④、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⑤、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⑦、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
⑧、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但是,爲了嚴厲打擊犯罪,我國法律也規定,下列情形一般是不適用取保候審的:
①、累犯;
②、犯罪集團的主犯;
③、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⑤、暴力犯罪。
二、取保候審的申請方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必然會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起點爲1000元)。
三、取保候審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四、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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