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多久結案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多久結案

一、刑事案件中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多久結案?

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後多久結案是不確定的,取保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是不停止的,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都不一致,參考依據如下:

1、偵查階段,辦案期限最長爲7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對於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要在7日內完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可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在延長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

2、審查起訴,辦案期限最長爲六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查院後,人民檢查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公安機關第一次補充偵查時間爲1個月,第二次補充偵查爲1個月;檢察機關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情況下均爲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一審辦案期限最長爲13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取保候審期限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據規定,如果公安機關調查的證據不符合批捕條件,人民檢察院是不會批捕的,在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但需要繼續偵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是可以對嫌疑人採取取保措施的,可是取保候審到結案的期限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