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變更爲刑事拘留的條件

一、醉駕什麼時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變更爲刑事拘留的條件

取保候審變更爲刑事拘留的條件是兩個,一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審變更爲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爲,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爲;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三、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後,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經過論證可以知道,取保候審變更爲刑事拘留的條件是兩個,一是那些被拘留的對象必須是現行的罪犯,如果不是就必須是重大的犯罪嫌疑的分子,二是變更爲刑事拘留必須是具有法律規定的那些緊急的法律情形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