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還能判緩嗎

一、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還能判緩嗎?

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還能判緩嗎

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跟能否判緩刑並無直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刑事拘留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六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三、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爲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被取保候審人非常清楚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的規定,如果違反規定,公安機關當然可以依法刑事拘留,事實上,嫌疑人在案件偵查階段的種種表現是有可能會影響到法院的判罰標準的,若拒不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一般都不會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