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事拘留爲什麼不能取保候審?

一、涉及刑事拘留爲什麼不能取保候審?

涉及刑事拘留爲什麼不能取保候審?

不能取保候審是因爲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1.如果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期間公安局繼續繼續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審判。

2.公安機關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申請取保候審用書面形式。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的流程,包括取保候審的申請,取保候審的決定以及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申請要用書面的形式來進行,並且檢察院會在7天之內給出具體的答覆,就算是不透過也會給出理由。一般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