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2年今天讓我去解除取保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取保候審2年今天讓我去解除取保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取保候審2年今天讓我去解除取保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1、因爲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並且辦案單位讓當事人去解除取保手續,就說明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2、根據自己情況判斷,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自己的取保候審已經結束,先變更強制措施,可能改爲監視居住,或不予處罰結案。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其它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是屬於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一種強制措施,但對於取保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此時間那麼代表着當事人可以解除取保從而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但具體的也要看案件的處理,但只要取保一到期一定要由執法人員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