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屬遞交取保申請到檢察院多久可以批?
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經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方式。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二、檢察院批准取保候審的負責人是誰?
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載明取保候審的期間、擔保方式、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2、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綜上所述,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後,嫌疑人的家屬依然可以申請取保,準備好相關材料遞交給檢察院。從提交材料檢察院受理到拿到結果不超過三天,如檢察院遲遲沒有回覆,家屬可以申訴。檢察院批准取保後,告知辦案的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