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申請。
申請主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律師的需出具授權委託書;
取保候審申請書。
2、受理。
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爲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如貪污受賄案)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爲檢察院;
審查起訴階段受理機關爲檢察院;
審判階段受理機關爲人民法院。
3、審查。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執行。
不論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是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取保的條件,那麼是可以由被告或者是代理人來進行申請,因而在申請的時候就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只要在取保之後不會對社會有任何的影響一般都是可以得到執法人員的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全實際情況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