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留置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監察留置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律師解答:不屬於。律師解析:監察法中的留置,不屬於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只包含五個,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包括《監察法》中規定的留置。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