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什麼規定?

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什麼規定

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取保候審的相關問題,犯罪嫌疑人和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上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取保候審將會被取消,在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上述規定,希望上述對你有所啓發,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