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取保候審一定立案了嗎?

一、取消取保候審一定立案了嗎?

取消取保候審一定立案了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取保候審結束後,如果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要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撤銷案件,但如果收集到新的犯罪事實後,是可以重新立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爲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三、被取保候審了是表示結案了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只是刑事案件調查的開始,並不是結案,真正的結案是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由此可見,刑事強制措施有很多,其中保釋候審就是其中之一。 爲了獲得保釋候審,必須向司法當局提出申請,並且必須滿足某些條件。取保候審只是刑事案件調查的開始,而不是案件的結案。 案件的實際結論是法院的最終判決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