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妨礙刑事訴訟的可能性的,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對其適用強制措施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會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那麼,不適用取保候審條件是怎樣的呢?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依據:

《規則》第37條第7項

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