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人是否可以持護照

取保候審人不能持有護照,應將其交公安機關儲存。被取保候審人有以下義務: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人是否可以持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