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審的下列條件,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所以,只要不滿足以上條件,就可以申請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