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公安局傳喚有什麼事

取保候審是因爲羈押期限已滿,但是案件尚未辦結,所以才採取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有權在需要嫌疑人配合調查的時候傳訊嫌疑人,嫌疑人必須及時到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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