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精神狀態司法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山東精神狀態司法鑑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般生活中存在無法調解的事情,人們都會需求法律途徑,其中司法鑑定是其中一種,它是根據對當事人的精神狀態的進行司法鑑定並作出判斷,最終得出意見,在整個解決問題過程中起着關鍵作用。那麼,山東精神狀態司法鑑定的內容有哪些呢? 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講解。

一、山東精神狀態司法鑑定的內容

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運用法醫精神病學、精神醫學及其他有關學科的知識、技術和執業經驗,透過精神和體格檢查、病史調查、案情分析等,對涉及人的精神狀態和行爲能力等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主要包括以下鑑定項目:

(一)精神狀態鑑定:是指對被鑑定人在認知、情感、行爲等方面是否存在精神功能紊亂和缺失進行鑑定。

(二)法定行爲能力鑑定:是指對被鑑定人辨認自己行爲的法律意義並自覺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進行鑑定。包括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爲能力、訴訟能力、受處罰能力、作證能力、性防衛能力、勞動能力等具體鑑定事項。

(三)精神損傷鑑定:是指對被鑑定人是否存在精神損傷和精神損傷的類型、程度、因果關係等有關事項進行鑑定。

(四)精神傷殘鑑定:是指對被鑑定人因精神損傷導致永久性傷殘的程度及有關事項進行鑑定。

二、申辦流程

申辦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覈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准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鑑定機構並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

三、鑑定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爲: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爲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爲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爲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爲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爲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四、協議書的內容

司法鑑定協議書,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司法鑑定作爲司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司法公平、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權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不僅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還提高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能力。如需更詳細瞭解這方面內容,可前往本站網站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