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不是被告的親筆文書是否會受理

一、筆跡鑑定不是被告的親筆文書是否會受理?

筆跡鑑定不是被告的親筆文書是否會受理

一般不會受理,筆跡鑑定對檢材的要求是必須是原件。筆跡檢驗案件的樣本材料原則上應爲原件,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和書寫時間鑑定案件的樣本材料必須爲原件。收集的樣本材料要全面、充分 樣本材料要有足夠的數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鑑定人(物)的特性、特徵, 鑑定人才能夠全面利用這些特性、特徵,從中找出一定的規律,以便更全面地與檢材進行比較檢驗,從而得出科學準確的鑑定結論。

根據檢材筆跡的特點和案情,準確地判斷筆跡特徵的變化或僞裝以及變化或僞裝的原因與程度。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一致,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適應、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爲正常筆跡。如檢材筆跡的大小與斜度程度不均勻,書寫速度不一致,運筆不自然,筆畫轉折生硬但書寫動作有一定體系,相同的單字、筆畫特徵基本一致,說明它是由於客觀原因或出僞裝以外的其他主觀因素影響形成的變化筆跡。

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不一致,書寫動作不成系統,筆畫彎曲、斷續,且有停頓、修描痕跡,字的結構與形態不正常,動作技巧能力與語文水平不相稱,一般可判定其爲僞裝筆跡。

二、我國司法鑑定如何實施?

1、委託階段。這是司法鑑定程序開啓階段。委託人應向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這裏注意,委託人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的鑑定材料要真實、完整、充分;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否則,鑑定出的結論會被法庭和其他當事人質疑甚至被重新鑑定。

2、受理階段。在這一階段,司法鑑定機構要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審查主要有以下幾點:1、是否屬於司法鑑定業務範圍;2、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是否合法;3、鑑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對符合上述要求的鑑定委託,予以受理,作出受理的決定並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3、鑑定階段。該階段中,司法鑑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對不同的鑑定事項有不同的鑑定方式。

4、補充鑑定階段。這個階段的發生是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的,主要原因是: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5、重新鑑定階段。這一階段的開始主要是三個原因。

(1)鑑定的程序不合法:原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原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原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2)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3)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6、複覈鑑定階段。這一階段是鑑定機構自我審查環節。委託的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規定情形的,司法鑑定機構予以糾正。

如果被告最後發現當事人向筆跡鑑定機構遞交的文書根本就不是自己的親筆文書,那麼被告方是可以推翻之前的筆記鑑定結論的,況且送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鑑定機構也無法具體開展鑑定工作。所以,爲了保證鑑定結論的權威性,要確定檢材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