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首問責任制程序包括哪些?

司法鑑定首問責任制程序包括哪些?

一、司法鑑定首問責任制程序包括哪些?

1、來電處理。首問人接電後必須聽清事由,認真答覆,必要時作好記錄。屬於本處室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予以當場或當天答覆;不屬於本處室職責範圍內的,應及時告之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人和聯繫電話,請辦事人直接聯繫。

2、來信處理。首問人接信後必須認真登記。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回覆辦理;屬於本部門與其他部門職能交叉的,首問人應視爲本部門職責,及時請示,主動協調,共同完成;不屬於本部門辦理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辦理。各處室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將每年來信處理記錄統一交局辦公室登記。

3、來訪處理。辦事人到本局詢問或辦理相關事宜,在首問人職責範圍內的,首問人應當耐心細緻地解答所提問題,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必需提供的材料,及時辦理;屬於本局職責範圍但不屬於首問人職責範圍的,如來訪者要求領路時,在本辦公區域內首問人應當引導辦事人至有關責任部門,並介紹責任人;有關責任人不在或聯繫不上的,首問人應及時說明並負責告之責任人。辦事人提出辦理的事項,不屬於本局職責範圍的,首問人應當耐心解釋,並儘自己所能給予幫助和指導。

二、司法鑑定的原則有哪些?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爲: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爲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爲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爲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爲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城市的司法局主管司法鑑定工作,爲維護人民羣衆利益,方便辦事,建立了首問責任制,在這個制度裏面,設立了首問人,並規定其職責範圍。對於來電、來訪及來信等處理要按照程序辦理。對於申請人諮詢的有關司法鑑定相關事項,要如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