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鑑定管理行政職權內容

河南省司法鑑定管理行政職權內容

衆所周知,在訴訟過程中,會遇到需要司法鑑定的情況,其司法鑑定結果,會對案件的審理提供依據。各地的司法鑑定中心,國家對其有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職權。特別是權利下放以來,具有的行政職權越多。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河南省司法鑑定管理行政職權內容。

行政職權的概念

行政職權是指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體行政主體身上的國家行政權,是各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相對方不享有行政職權。行政職權依其來源一般分爲兩大類: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

司法鑑定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醫類鑑定;

(二)物證類鑑定;

(三)聲像資料鑑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鑑定通常包括:法醫鑑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髮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法醫精神病鑑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鑑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鑑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鑑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等。司法鑑定中,人身傷害情況的法醫臨牀鑑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醫精神病鑑定是常見的兩種鑑定。

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權:

(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鑑定工作;

(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疑難、爭議等司法鑑定事項;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鑑定活動進行監督。

行政職權的核心

行政職權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體內容包括:

1、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定職權,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履行職務,不得失職、越權或濫用權力。

2、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爲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違法。

3、行政主體的行爲必須遵循合理、適當的原則,避免行政失當。

司法鑑定,是案件審理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對案件結果產生一些影響。河南省司法鑑定管理行政職權內容?司法鑑定管理,在權利下放後,擁有的行政職權漸漸增多,正所謂權利越大,責任越重。其行政職權的核心內容是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