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爲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爲,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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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爲,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核發、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包括《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和《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縣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證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加蓋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證件制證工本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對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審覈、發放和監督管理。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和日常管理。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中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一)在編在職且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專業法律知識等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縣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專門從事法制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在編在職人員,可以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九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區)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初審同意後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

(二)省直管縣(市)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向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

(三)省轄市行政執法機關向省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

(四)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負責辦證條件審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領取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並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報送虛假材料等方式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材料的審覈,禁止爲工勤人員、勞動合同工、臨時工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和發放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證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及照片等基本資訊;

(二)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及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區域;

(三)證件編號、印章;

(四)有效期限;

(五)持證人基本資訊二維碼。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或者覈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未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不得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行爲。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使監督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監督,如實提供情況,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逐級上報負責辦證條件審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領;負責辦證條件審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政府法制網站公告作廢,公告期60日。

行政執法證件破損或者需要變更所載資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逐級上交負責辦證條件審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領。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年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等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5年。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分級組織實施。年度審驗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備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的條件;

(二)是否有違法被處理的情形;

(三)行政執法證件載明的事項是否發生變化;

(四)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參加年度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培訓考試是否合格;

(五)其他應當審驗的內容。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動態管理,每季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證人員進行清理,及時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換髮和註銷手續。

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全省行政執法證件資訊查詢系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透過查詢該系統或者掃描行政執法證件二維碼,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實名查詢,獲取持證人員基本資訊。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申領或者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舉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覈實並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辦證條件審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取消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吊銷《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或者收繳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一)塗改或者轉借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審驗或者年度審驗未透過的;

(三)行政執法機關以報送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行爲。

按照《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和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行政執法人員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吊銷《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或者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被收繳《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收回行政執法證件,逐級上交負責辦證條件審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予以註銷:

(一)因工作調整、死亡、辭職、辭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原單位,不再從事行政執法或者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

(二)行政執法人員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吊銷《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

(三)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被收繳《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的;(四)其他需要收回、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僞造或者變造行政執法證件的;

(三)允許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吊銷或者收繳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繼續從事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行爲。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爲明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不予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

(四)違反規定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吊銷、收繳、收回或者註銷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行爲。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請相關人員擔任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並頒發聘請證書。

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發現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爲,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監督意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調查覈實,依法處理,並向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反饋辦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