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傷殘司法鑑定標準如何?

2021年傷殘司法鑑定標準如何?

在日常工作中難免會因爲一些交通事故或者工傷事故而受傷,我國2017年傷殘司法鑑定標準出臺後,國家對於傷殘的賠償金額規定也會根據傷殘的不同等級而改變,同時國家司法機關也會根據當地城鎮或鄉村人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而進行相關的上下調動。那麼我們接下來就看看具體標準如何。

傷殘司法鑑定標準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具體如下:

(一)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與此同時,該標準又根據工傷及職業病可累及每個系統和器官,評殘標準應覆蓋各主要臨牀學科的情況,將人體器官系統相近或有聯繫的臨牀科學編組,劃分爲五個部分,即:

1、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燒傷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婦科)部分;

5、職業病內科部分。

相關知識點:

(1)、“標準”對殘情的分級,是以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對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並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進行確定的。

(2)、器官缺損是工傷的直接後果,是評殘標準分級的重要依據,諸如肢體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損,即使無功能障礙,亦屬致殘。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損。

(3)、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有關,是評殘標準分級不可缺少的依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期滿後的醫療檢查結果爲依據。至於每種殘情怎樣纔算醫療終結,則需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醫療依賴是指傷、病致殘後,於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脫離藥物或其他醫療手段治療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不能忽視的問題。如外傷後癲癇不能脫離抗癇劑,外傷後糖尿病不能脫離胰島素治療等。

(5)、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①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

②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爲三級:

③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④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⑤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6)、心理障礙是指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這是評殘標準發級不能遺漏的問題。如面部損傷疤痕毀容、外傷後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評定殘情時,應適應考慮這些後果。

(7)、傷殘等級爲確定傷殘待遇和安置工傷職工的主要依據。

我國的司法鑑定中的傷殘等級劃分有嚴格的劃分標準的,對傷殘的很多病症也做出了許多具體分析和鑑定規定,不僅有生理上的傷殘鑑定還有心理上的傷殘鑑定可謂是比較完善的,但仍有待改進,不過,有了這個鑑定標準,我們受了傷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鑑定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以上就是關於傷殘司法鑑定標準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