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筆跡鑑定機構是去司法部門進行申請嗎?

一、人的筆跡鑑定機構是去司法部門進行申請嗎?

人的筆跡鑑定機構是去司法部門進行申請嗎?

筆跡鑑定應當去司法部門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只要有鑑定資質就可以。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透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檔案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爲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檔案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爲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僞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鑑定是公安機關偵查手段,不是隻有公安機關纔可以做筆跡鑑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社會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廳、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只要有資質,也是可以做筆跡鑑定的。

二、司法鑑定功能是什麼?

從司法鑑定具有的基本屬性看,它在司法證明活動中具有特殊功能:

1、直接證明案件事實。

2、作爲證據調查方法能夠識別其他證據的真僞程度和證明效力。

3、作爲證據平臺,能夠把相關證據聯繫在一起形成證據鏈。正是因爲司法鑑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證據體系中佔據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申請司法鑑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爲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爲。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筆跡鑑定就是對人所寫的字進行鑑定,從而反映出來是否出於當事人之手,對於此鑑定一定要到專業的機構進行鑑定,這樣法院纔會受理此鑑定的結果,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從而根據不同的流程提供不同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