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的筆跡鑑定機構在哪裏?

法院指定的筆跡鑑定機構在哪裏?

法院指定的筆跡鑑定機構在哪裏?

申請筆跡鑑定去市級及以上的公安機關的刑事鑑定中心,從事筆跡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

筆跡鑑定條件:

1、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複印件。

筆跡鑑定要求:

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檔案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檔案)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爲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爲樣本比對材料。

根據筆跡不同分類可以看出,雖然這兩種分類有一定的差異,但是,這些分類基本上都反映了筆跡的基本特徵,只是從筆跡鑑定角度進行的分類顯得更全面一些。而從筆跡分析的角度進行的分類,更體現出筆跡心理分析的需要。

而在兩大分類角度的具體分類上也有一定的差異。比如韓進先生和劉兆鍾先生的分類,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綜觀不同的分類,雖然看上去各有特點,五花八門,但是,就筆跡的基本特徵來看,都被包含其中了,只是在細分的角度有一些不同的劃分和側重點不同。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鑑定程序啓動方式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權利及鑑定意見形式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一般來說,如果要用筆記鑑定來作爲證據的話,需要向法院提出相關申請,如果是個人私自做出的筆跡鑑定,在法律上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一般來說,法院會指定相關的司法鑑定機構來讓被告或者原告進行司法鑑定。如果認爲法院指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有問題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更換機構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