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辦理需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共同配合,檢察機關接到移送的案件後,進行審查起訴,對於有疑點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或者授權其它機構鑑定,在刑事訴訟中,司法鑑定書是重要的證據,那麼,檢察機關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這個一般包括審查鑑定、對檢材進行審覈、組織鑑定及出具報告等環節。

一、檢察機關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機關、人民法院對申請方的鑑定申請決定鑑定後,應當根據訴訟類型和案件情況採取不同方式選聘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刑事訴訟在偵查初期的鑑定一般由偵查機關直接指派或聘請鑑定機構或鑑定人進行鑑定。在偵查後期及訴訟中的鑑定則必須考慮申請方的意見。民事訴訟中進行鑑定委託要由人民法院與雙方當事人共同決定。

1、審查鑑定;

2、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3、根據技術規範制定鑑定方案;

4、對鑑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5、出具鑑定文書。

二、能夠做出刑事訴訟司法鑑定決定的是哪些部門?

刑事訴訟司法鑑定決定權,在不同階段分別由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

在偵查階段,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由偵查機關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在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爲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應當進行鑑定。鑑定由檢察長批准,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徵得鑑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人民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

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有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與委託。人民法院調查覈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法院及檢察機關都有權進行司法鑑定,來查明案件真相。檢察機關司法鑑定包括委託鑑定、審查送檢材料、初次鑑定、複覈鑑定及送達鑑定意見書等環節。一般來說,對於不復雜的鑑定,檢察機關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鑑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