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鑑定結束該怎麼做?

在我國司法鑑定結束該怎麼做?

司法鑑定在我國的司法活動中起着十分關鍵的作用,它不僅可以促進案件審判的效率,維護公平正義,還可以提高國家的治理能力,提高國家的權威和公信力。在我國的司法過程中,需要針對傷殘情況以及證據事實等進行司法鑑定。那麼,在我國司法鑑定結束該怎麼做呢?

一、不能做司法鑑定的事項有哪些

(一)鑑定委託的審查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二)不能做司法鑑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二、司法鑑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申請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僞證,如提供僞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三、在我國司法鑑定結束該怎麼做

1、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複覈人員完成複覈後,應當提出複覈意見並簽名,存入鑑定檔案。

2、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文書。如有兩個委託方,應分別各發送2份司法鑑定文書。

3、起訴後,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做的司法鑑定,構成傷殘等級的,根據相關規定計算殘疾賠償金,申請增加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在司法鑑定的過程中,當事人一定要積極配合鑑定人員的工作,鑑定人員在鑑定的過程中,一定要尊重客觀事實和法律。關於司法鑑定結束該怎麼做的問題,我們可以得知,司法鑑定結束後需要進入鑑定複覈階段,之後需要備案並將鑑定文書發放,最重要的是可以根據鑑定結果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