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對筆跡鑑定不認可的情形有哪些?
1、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鑑定事項超出本鑑定機構項目範圍或者鑑定能力的;
2、鑑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鑑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鑑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
3、鑑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
4、鑑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
5、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6、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7、違反有關鑑定特定標準的;
8、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9、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筆跡鑑定程序規定流程是怎麼樣的?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筆跡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其實,在訴訟活動中如果需要做筆跡鑑定的話,筆跡鑑定機構最好讓人民法院指定,如果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機構也具有鑑定資質,筆跡鑑定的結論是依據檢材做出的,不管當事人是否認可都可以作爲證據使用。